輻射管理局是根據《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第3條成立,以執行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規定的職能。
上載日期 | 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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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3日 | 短訊提示發送人名稱之轉變 |
2024年4月22日 | 電子版本之牌照/許可證將會在2024年5月6日推出 |
2023年5月19日 | 就調整《輻射條例》的法定收費提供意見 |
2023年5月2日 | 在香港出售、經營或處理輻照儀器的提示 |
2022年9月23日 | 在搬遷你的輻照儀器離開持牌處所前須取得有效牌照 |
2020年6月9日 | 放射衞生科的網址已更新 |
2020年1月3日 | 適時提交準確的放射性物質購買、銷售及轉讓記錄 |
2019年10月3日 | 放射衞生部改稱為放射衞生科 |
2017年10月12日 | 進口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 |
2016年11月28日 | 對用戶妥善處置廢棄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要求 |
2016年8月17日 | 妥善出售及轉讓輻照儀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