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放射性物質的用户,當其放射性物質不再作原先預定目的使用時,須確保妥善處置放射性物質,輻射管理局(「管理局」)已在發出的牌照和豁免條款中訂定相關的處置要求。為了進一步闡明對該等廢棄放射性物質的妥善處置方法,管理局已對相關要求作出更新。持牌人或獲豁免人士須交還其廢棄密封放射性物質予原來製造商,如持牌人或獲豁免人士擬送回其廢棄密封放射性物質予香港以外提供同類型密封放射性物質的供應商或製造商,須預先獲得管理局的批准。持牌人或獲豁免人士亦須行使應盡的努力,確保按照管理局所要求,根據相關國際運輸條例運送廢棄密封放射性物質予供應商或製造商。
上載日期 :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