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放射性物質牌照以(包括其他目的)使用或銷售放射性物質的持牌人須要依照其牌照要求保存一份所有購買、銷售及/或轉讓放射性物質的記錄。該記錄須包括放射性物質的供應來源、種類、放射性活度、及交易日期等信息。此記錄亦須按照其牌照條款要求定期提交予輻射管理局。
管理局留意到部分持牌人未有適時地提交準確的記錄。管理局現提醒領有放射性物質牌照進行購買、銷售及/或轉讓放射性物質的持牌人務須按照其牌照條款要求保存已更新的買賣及轉讓放射性物質的記錄並將其準時提交予管理局。請注意,持牌人亦有責任確保所提交的報告的準確性。
買賣及轉讓放射性物質記錄的建議格式可於輻射管理局的網址https://www.rbhk.org.hk/docs/Sale-Return-Form-RS.doc下載。
上載日期 :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