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進口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是受香港法例第60K章《進口(輻射)(禁止)規例》所規管,須領有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根據第60K章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任何人如未領有根據第60K章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進口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年。
第60K章所規定的進口許可證可向衞生署放射衞生部申請。
上載日期 :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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