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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及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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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
條例及規例
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
(第303A章)
第303A章
賦權條文
第303A章 第I部
導言
第303A章 第1條
引稱
第303A章 第2條
釋義
第303A章 第2A條
權力及職能的轉授
第303A章 第II部
發牌、搬運及貯存
第303A章 第3條
申請牌照
第303A章 第4條
牌照
第303A章 第5條
須展示牌照
第303A章 第6條
標籤
第303A章 第7條
以車輛或船隻搬運放射性物質
第303A章 第8條
貯存
第303A章 第9條
處置放射性廢料
第303A章 第III部
照射量的控制
第303A章 第10條
有關照射量的預防措施
第303A章 第11條
僱員登記冊
第303A章 第12條
個人輻射照射量的紀錄
第303A章 第13條
首次僱用的條件
第303A章 第14條
繼續僱用的條件
第303A章 第15條
輻射照射量的推定
第303A章 第16條
輻射管理局備存健康檢查紀錄
第303A章 第17條
懷疑受過量輻射照射的個案的健康檢查及查究
第303A章 第IV部
工場及設備
第303A章 第18條
工作室等的建造和潔淨
第303A章 第19條
使用發光化合物
第303A章 第20條
排出式通風裝置
第303A章 第21條
工具架及工具的潔淨
第303A章 第22條
某些物質的盛器
第303A章 第23條
烘爐的通風
第303A章 第24條
在某些情況下提供保險貯存櫃
第303A章 第25條
放射性廢料的處置和運送
第303A章 第26條
潔淨方法
第303A章 第V部
為工人採取的預防措施
第303A章 第27條
防護衣物等
第303A章 第28條
防護罩
第303A章 第29條
洗滌設施
第303A章 第30條
防止身體吸收放射性物質
第303A章 第31條
禁止使用用口操作的設備
第303A章 第VI部
督導
第303A章 第32條
督導
第303A章 第33條
在使用電離輻射之處的警告告示
第303A章 第34條
遇有溢出、遺失等情況時需採取的行動
第303A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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