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任何僱主/東主不得僱用任何人擔任輻射工作或擔任涉及處理或運送任何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質的工作或工序,如該人(i) 年齡不足18歲;或 (ii)在緊接首次受僱於該僱主/東主以擔任該等工作或工序之前4個月內和在其連續受僱期間每隔一段不超過14個月的期間,並無接受醫務小組的健康檢查,以及獲輻射管理局證明適宜該項僱用。僱主/東主可向輻射管理局提出健康檢查的申請。
「輻射工作」指任何人所擔任的涉及接近操作中的輻照儀器的工作;
「接近」就輻照儀器而言,指一個位置,如有人持續處身於該位置一公曆年,則該人的身體的任何部分,有可能會接收到超逾6毫希沃特的輻射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