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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及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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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條例
條例及規例
輻射條例
(第303章)
第303章
詳題
第303章 第1條
簡稱
第303章 第2條
釋義
第303章 第3條
輻射管理局的組成
第303章 第3A條
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事務
第303章 第4條
管理局職能
第303章 第5條
諮詢、技術及醫務等委員會
第303章 第6條
轉授權力及職能
第303章 第7條
管制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
第303章 第8條
管制勘探和開採放射性礦物
第303章 第9條
批出牌照等事宜
第303章 第10條
撤銷和暫時吊銷牌
第303章 第11條
上訴
第303章 第12條
牌照條件
第303章 第13條
規例
第303章 第14條
保護免受輻射危害的建議
第303章 第15條
豁免遵守本條例或規例的條文的權力
第303章 第16條
督察的委任及權力
第303章 第17條
妨礙、拆封
第303章 第18條
虛假陳述
第303章 第19條
披露資料
第303章 第20條
持續罪行
第303章 第21條
沒收
第303章 第22條
持牌人的法律責任
第303章 第23條
公司犯罪時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第303章 第24條
附表的修訂
第303章 第25條
其他成文法則的保留
第303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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