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旨在對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的進口、出口、管有與使用,以及對放射性礦物的勘探與開採,作出管制,並就與此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輻射管理局是根據本條例的第3條成立,以執行本條例第4條所述的職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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