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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職能

《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旨在對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的進口、出口、管有與使用,以及對放射性礦物的勘探與開採,作出管制,並就與此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輻射管理局是根據本條例的第3條成立,以執行本條例第4條所述的職能如下:

  1. 根據本條例批出或拒絕批出牌照,以及就如此批出的牌照施加條件;
  2. 將根據本條例發出的牌照撤銷、暫時吊銷或續期;
  3. 行使根據本條例歸屬管理局的權力;
  4. 處理任何其他事務,而該等事務為根據本條例可予轉交或須予轉交管理局而實已轉交管理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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