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為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定訂相關的規管。輻射管理局是為施行該條例而設立。
申請有關製造、生產、出售、經營或處理、管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的牌照,應提交予輻射管理局牌照事務處。根據個案的複雜程度和申請人是否準時提交所需申請文件,管理局可在8個星期內發出牌照。所有牌照的有效期為牌照發出或續期生效日起計12個月,或牌照上訂明的較短期間。
在管有或從事其他上述涉及任何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的活動之前,必須持有相關的牌照。 你可以填寫及提交申請表(可填寫pdf格式)以申請放射性物質牌照或輻照儀器牌照,或通過電子輻射牌照及服務系統 (ERLS) 在線提交申請。 (有關ERLS的資訊 - 一個便捷的方式去提交牌照及相關服務之申請)
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的定義載列如下,以供參考:
放射性物質指由任何天然或人工的放射性化學元素組成的任何物質,或包含該等元素的任何物質,而其放射性比度,以每克物質計算,超逾75貝克勒爾的源放射性化學元素。
輻照儀器指任何擬用以產生或發射電離輻射的儀器;或能夠以超逾每小時5微希(以距離儀器表面任何接觸點5厘米計算)的劑量率產生或發射電離輻射的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