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含有氚氣自發光源的“工具標誌”的規管
輻射管理局(管理局)留意到,一些含有氚氣自發光源的“工具標誌”在互聯網上出售。這些工具標誌的外層通常是一個聚碳酸酯套管,套管包着一個或多個本身含有放射性物質氚(H-3)的氚氣自發光源。這些工具標誌也有其他名稱,例如發光環、自發光標誌、自行供電標誌或光點標誌等,而且會因應氚氣自發光源而發出不同顏色和光度。通過網上搜尋,可取得關於這些工具標誌或發光環的資料。
工具標誌很多時候原本用於軍事用途。軍人在戰鬥中、彈藥庫或燃料儲存區等有害環境下,或當他們需要在漆黑中採取突襲行動時,都會使用工具標誌,在必備的工具和這些工具的操縱杆和開關掣上標示記號。
事實上,不同類別的專業人士所使用的各種氚氣自發光源裝置,都含有氚氣自發光源。這些裝置包括專門用具如槍械瞄準儀、可供在漆黑或水中閱讀地圖的特製電筒,以及火車和飛機上的指示牌、錶面和開關掣。
然而,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和工具標誌已逐漸應用於一般用具,如指南針、魚漂等,甚至一些新穎和輕巧的用品,如鑰匙扣和手提電話繩等。
由於氚氣自發光源含有放射性物質氚,因此在市面上出售這些工具標誌,不論作何種用途,都必須受到規管。管理局在衡量好處和潛在害處後認為,專業人士為了專屬用途使用工具標誌,尚算合理;然而,向公眾出售常見的工具標誌而不受限制,並不合理。
以下“問答”提供關於使用氚氣自發光源的工具標誌的特定資訊,以及提出本港對這些裝置實施規管措施的理據。
甚麼是氚氣自發光源及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
氚氣自發光源是密封的玻璃槽管,會發出不同顏色的光,但這些光通常是綠色的,因為人類眼睛對綠色光的波長最為敏感。製造氚氣自發光源的原理是,先在玻璃槽管的內壁塗上名為磷光體的發光物質(不同的磷光體會有不同的顏色),再把玻璃槽管注滿放射性氚氣後密封。氚在衰變中發射的貝他粒子(β粒子)會與塗層接觸,磷光體會吸收貝他粒子的能量,並轉化為可見光。
含有氚氣自發光源的工具標誌的外層,通常是個聚碳酸酯套管,套管包着一個或多個氚氣自發光源。因此,這些工具標誌屬氚氣自發光源裝置。
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有甚麼預定用途?
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原本用以在必備的工具和裝置上,標示記號。這些工具和裝置的使用者,包括從事軍事和處理緊急事故工作的人、專業登山者、潛水員、飛行員,以及如紀律或公務隊伍等其他專業人士,他們需要在漆黑的環境下進行搜索及拯救行動,而且可能須快速和隨時地把與安全相關或甚至會影響飛行安全的器材,放於正確位置。此外,在市面上推銷這些工具標誌的上述用途也很常見。
這些工具標誌所含氚氣的活度一般是多少?
這些工具標誌內的氚氣活度,一般由大約1吉貝可至幾個吉貝可不等,但有些可高達數十吉貝可,視乎特定組別的使用者就他們的特定工作環境(例如軍隊)所選取的工具標誌亮度而定。
對於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在市面出售方面,輻射管理局(管理局)的政策為何?
管理局維持使用放射性物質的基本原則,即是在使用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方面,不論每個工具標誌所含有的氚氣是否超過或低於1吉貝可,都必須判斷其作為一個實踐和來源的正當性。
從事軍事和處理緊急事故工作的人,以及某些專家組別可能有充分理由使用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但如市民使用這些工具標誌而不受限制,這方面的風險和利益便會有所改變。管理局認為,作一般用途(家居、平時外出或類似情形)的工具標誌,並不符合正當原則的條件。
其他國家對於出售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的規管及豁免政策為何?
在美國,美國核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對在美國使用氚氣自發光源鐘錶、槍械瞄準儀及指南針簽發牌照,但委員會似乎不會就使用一般工具標誌內的氚氣自發光源,或其他不大重要的應用情況簽發牌照。
[參考:NUREG 1556, Vol.8, Section 5; 10 CFR Part 32]
在日本,日本政府(日本文部科學省)回收大約5500條氚氣自發光源無線電話繩。這顯示會出現氚氣自發光源用於不大重要的用途,而且會遭禁止。
[參考:The Yomiuri Shimbun, December 8, 2008]
在英國,當局對向市民出售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施加的限制不多,英國供應商Tracer已在其網址www.traser.co.uk刊登了注意事項,聲明“由於國際間對使用氚氣自發光源所施加的規管措施各有不同,因此,發光環(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的商業名稱)的送貨範圍僅限於英國。”
[參考:EC Radiation Protection 146, Section 4.1.1, 2007]
這顯示,把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當作普通消費品一樣出售的情況,在歐洲國家並不普遍。
(註:這個網址已不存在,也許表示該公司已不再存在,或該公司不再保留該網址,又或不再經營出售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的業務!)
少數歐洲聯盟成員國(最明顯的是英國和荷蘭)准許出售有限氚氣活度的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但這並不表示其餘大部分成員國也會這樣做。成員國之間的做法不同,只是反映出不同的成員國在判斷、立法、規管效力等方面各有不同,因此對於含有小量放射性物質的消費品實施的規管措施,也各不相同。
[參考2:EC Radiation Protection 146, Section 6.2, 2007]
管理局不會為不設限制地向公眾出售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批給牌照。管理局在這方面曾作出甚麼考慮?
這方面的考慮最主要是必須符合正當原則。由於公眾使用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會構成一個新的照射狀況,因此,管理局必須衡量,向公眾引入這些工具標誌的好處及相關的風險。
在室內或家居環境的傳統照明用具,包括一般電筒,通常都可以買得到。至於平常的戶外活動,也有很多非放射性的其他照明用具,包括越來越普遍而且更光亮的發光二極體裝置。在這些情況下,即使使用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的風險很低,但所帶來的好處往往微不足道,難以抵銷所涉及的各種放射性或其他風險。
放射性風險主要來自因洩漏(意外或因破壞所致)、丟失(無意或故意),以及其後不受規管的處置方式,而導致人們可能接觸到輻射。由於專業人士使用的氚氣自發光源的數量有限,放射性風險可能很低,但當普羅大眾都可管有氚氣自發光源時,放射性風險便絕對會增加。
非放射性風險包括,可能會有人不接受或反對一般市民使用這些含有氚氣自發光源的一般消費品,以及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的規管措施,是否可以在公眾或他們的代表要求下作出修訂。
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如廣為使用,便極可能會大量用於不大重要的用途,正如我們已看到這些工具標誌用於鑰匙扣和手提電話繩等。假如這些工具標誌在市面上出售而不設限制,而且成本似乎不高,加上大部分使用者都可能是外行人和年輕人,這些工具標誌極有可能被粗疏地、不小心地或惡意地處理。他們處置這些工具標誌,很可能會較處理價格昂貴得多的鐘錶,更加粗心大意和漫不經心。
假如向公眾分銷這些氚氣自發光源工具標誌而不設限制的話,這意味着市民把不再使用的工具標誌交還供應商處理的機會很低。此外,工具標誌的使用者很可能未有留意到,因(意外或有意)洩漏而引起的任何放射性污染,更何況是其他市民和規管當局。經復原的受污染表面必須達到可供市民使用的解控水平,這也是須要考慮的重要議題,其他須考慮的還有公眾恐慌及去污費這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