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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放射性物質牌照

申請續領放射性物質牌照

  • 申請人可以利用RSF2表格申2請續領牌照,以便獲准在香港輸入經營、處理、製造、生產、管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質。
所需表格  
RSF2 表格樣本

填寫RSF2表格須知

概要

  • 必須於牌照屆滿8個星期前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

A部

  1. 請在表格頂部填寫現有的放射性物質牌照號碼。
  2. 填寫A1或A2部份及其他項目。
    填寫A1者,請提交
    1. 申請人身份證/證明文件副本。
    填寫A2者,請提交
    1. 商業登記證副本
    2. 獲授權人士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B部

選取適當的方格及填寫有關資料。

C部

填上有關資料。

  1. 填上有關資料。
  2. 提交各新任督導人員在輻射安全資歷的證書副本。

D部

  1. 選取適當的方格及提交相關文件。
  2. 提交表面污染的測試報告。
  3. 提交探測器可靠性的測試報告。
  4. 提交放射源滲漏的測試報告。
  5. 提交購買,轉讓或售賣放射性物質記錄。
  6. 提交放射性廢料棄置記錄。

E部

簽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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