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的進口商、製造商、生產商、分銷商、銷售商、管有人和使用者須遵守獲發牌照的規定,以確保工作人員和直接受影響市民的健康及安全得到充分保障,並在轉讓及處置放射性廢物時,應按照對放射性物質「由始至終」皆施行妥善管理的原則,將間接受影響市民的潛在輻射照射減至最低。輻射管理局(管理局)發出的牌照一般規定,當放射性物質不再作原先預定目的使用時,必須交還製造商處置。
然而,管理局近日得知一些持牌人聲稱他們在交還這些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質給製造商時遇到了困難。原因包括:(a)原先的本地代理商要求過高的額外處置費用(部分個案所要求的費用可高達原先購買價格的10倍);及(b)製造商拒絕收回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質。
如你因正當目的正考慮使用放射性物質,你應在開始時就與有關代理商及製造商確立,當放射性物質不再使用時,他們會以一個已議定的價格收回相關放射性物質。
上載日期 :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