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輻射監察服務發現一名輻射工作從業員於二零一一年間在不當的工作條件下進行工業照相工作時接受估算約有100毫希的輻射劑量,超出輻射條例規定受僱擔任輻射工作的人在任何曆年中的20毫希的輻射劑量限值。詳細的體檢程序顯示該從業員沒有出現任何可察覺的輻射影響。有關僱主被起訴違犯《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14(1)(a)條,致使該從業員超越法定的輻射劑量限值,判罰款五千元。
上載日期 : 2011年11月1日
JavaScript 尚未啓動
本網頁部份程式需要便用 JavaScript.
請開啓瀏覽器的JavaScript.
當JavaScript啟用後,你可以重新載入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