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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常见问题 > 牌照事宜

常见问题


牌照事宜

问题一

问:

移动式X射线器具毋需安装便可操作。请问在申请管有这样一台处于可运作状态的辐照仪器牌照前,是否仍然需要先申请一个管有处于非运作状态的辐照仪器的牌照?

答:

在获取任何辐照仪器前,必须取得辐射管理局就该辐照仪器发出的辐照仪器牌照,以管有一台处于非运作状态的辐照仪器。辐射管理局督察在收到持牌人通知后,会到场检查该辐照仪器以确定它符合《辐射条例》的要求。持牌人在辐射管理局发出管有该台处于可运作状态的辐照仪器的牌照前,不应允许任何人操作该台辐照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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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问:

我将在诊所内安装X射线器具作医学诊断用途。我要用什么材料作辐射屏蔽和什么厚度才符合法例的要求?

答:

香港法例第303章B《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第17(1)条规定使用辐照仪器的房间以外的辐射剂量率应不超过每小时3微戈瑞。

一台辐照仪器的辐射剂量率取决于:

  1. 输出:每一台辐照仪器输出的辐射量均有所不同
  2. X射线的方向及与源头的距离;X射线的强度,会随着与辐照仪器距离的增加而减少
  3. 就医学诊断X射线能量范围,铅是其中一种较有效及被广泛使用的辐射屏蔽材料。

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如手工、屏蔽材料的缺陷、以及房间的设计等都会影响到X光室外的辐射剂量率。放射卫生系列刋物1, 4 & 7为X光室辐射防护提供简单参考。如需就辐射防护方面寻求专业意见和顾问服务,可参阅认可认证服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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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问:

我欲在香港销售辐照仪器。在申请辐射牌照时,我需递交什么有关辐照仪器的资料?

答:

在本港售卖的辐照仪器,辐射管理局会就不同型号进行批核。申请人须就每一型号的辐照仪器填写一份评估表格(并夹附有关的证明文件),连同填妥的申请表格及其指定相关文件递交辐射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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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问:

我是一个商人,在香港售卖大量货物。我怎么知道我出售的商品中是否有受辐射条例管制的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

答:

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第7(1)(b)和7(1)(c)条规定,除辐射管理局订明的豁免外,任何人若非根据并按照根据辐射条例发出的牌照,不得出售、管有或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

因此,你可以参考有关「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在条例中的释义。若有疑问,可寻求认可认证服务进行测试和提供顾问服务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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