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选单列
跳至內容
网页地图
列印
电邮联络
搜寻政府网页
简体图像版
繁體版
English
网页地图
列印內容
电邮联络
主页
管理局职能
管理局成员
管理局委员会
辐射管理局豁免小组
辐射管理局牌照委员会
辐射管理局医务小组
条例及规例
辐射条例 (第303章)
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
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
申请牌照
引言
申请辐照仪器牌照
申请放射性物质牌照
表格及费用
在线追踪牌照及申请状况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引言
表格
在线预约健康检查时段
豁免
引言
豁免种类
认可认证服务和训练课程
引言
认可放射测量和测试的认证服务
认可辐射防护训练课程
常见问题
有用连结
执法统计
联络我们
缩小文字
预设文字大小
放大文字
主要内容开始
主页
>
条例及规例
>
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
条例及规例
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
(第303A章)
第303A章
赋权条文
第303A章 第I部
导言
第303A章 第1条
引称
第303A章 第2条
释义
第303A章 第2A条
权力及职能的转授
第303A章 第II部
发牌丶搬运及贮存
第303A章 第3条
申请牌照
第303A章 第4条
牌照
第303A章 第5条
须展示牌照
第303A章 第6条
标签
第303A章 第7条
以车辆或船只搬运放射性物质
第303A章 第8条
贮存
第303A章 第9条
处置放射性废料
第303A章 第III部
照射量的控制
第303A章 第10条
有关照射量的预防措施
第303A章 第11条
雇员登记册
第303A章 第12条
个人辐射照射量的纪录
第303A章 第13条
首次雇用的条件
第303A章 第14条
继续雇用的条件
第303A章 第15条
辐射照射量的推定
第303A章 第16条
辐射管理局备存健康检查纪录
第303A章 第17条
怀疑受过量辐射照射的个案的健康检查及查究
第303A章 第IV部
工场及设备
第303A章 第18条
工作室等的建造和洁净
第303A章 第19条
使用发光化合物
第303A章 第20条
排出式通风装置
第303A章 第21条
工具架及工具的洁净
第303A章 第22条
某些物质的盛器
第303A章 第23条
烘炉的通风
第303A章 第24条
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保险贮存柜
第303A章 第25条
放射性废料的处置和运送
第303A章 第26条
洁净方法
第303A章 第V部
为工人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303A章 第27条
防护衣物等
第303A章 第28条
防护罩
第303A章 第29条
洗涤设施
第303A章 第30条
防止身体吸收放射性物质
第303A章 第31条
禁止使用用口操作的设备
第303A章 第VI部
督导
第303A章 第32条
督导
第303A章 第33条
在使用电离辐射之处的警告告示
第303A章 第34条
遇有溢出丶遗失等情况时需采取的行动
第303A章
附表
主要内容完结
JavaScript 尚未启动
本网页部份程式需要便用
JavaScript
.
请开启浏览器的JavaScript.
当JavaScript启用后,你可以重新载入页面。
返回页首
版权声明
私隐政策
免责条款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