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旨在对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的进口、出口、管有与使用,以及对放射性矿物的勘探与开采,作出管制,并就与此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辐射管理局是根据本条例的第3条成立,以执行本条例第4条所述的职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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