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第15条,凡辐射管理局在顾及所须照顾的公众利益以及给予下述豁免所涉及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如有的话)后,认为给予下述豁免乃属适宜和安全,管理局可按其认为适宜的条件或限制,给予任何指明的人或任何指明组别或界别的人豁免,或就某指明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或就某类别的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给予豁免,使此等人或此等物质或仪器不受本条例任何条文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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