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为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定订相关的规管。辐射管理局是为施行该条例而设立。
申请有关制造、生产、出售、经营或处理、管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的牌照,应提交予辐射管理局牌照事务处。根据个案的复杂程度和申请人是否准时提交所需申请文件,管理局可在8个星期内发出牌照。所有牌照的有效期为牌照发出或续期生效日起计12个月,或牌照上订明的较短期间。
在管有或从事其他上述涉及任何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的活动之前,必须持有相关的牌照。 你可以填写及提交申请表(可填写pdf格式)以申请放射性物质牌照或辐照仪器牌照,或通过电子辐射牌照及服务系统 (ERLS) 在线提交申请。 (有关ERLS的资讯 - 一个便捷的方式去提交牌照及相关服务之申请)
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的定义载列如下,以供参考:
放射性物质指由任何天然或人工的放射性化学元素组成的任何物质,或包含该等元素的任何物质,而其放射性比度,以每克物质计算,超逾75贝克勒尔的源放射性化学元素。
辐照仪器指任何拟用以产生或发射电离辐射的仪器;或能够以超逾每小时5微希(以距离仪器表面任何接触点5厘米计算)的剂量率产生或发射电离辐射的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