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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引言

根据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任何雇主/东主不得雇用任何人担任辐射工作或担任涉及处理或运送任何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的工作或工序,如该人(i) 年龄不足18岁;或 (ii)在紧接首次受雇于该雇主/东主以担任该等工作或工序之前4个月内和在其连续受雇期间每隔一段不超过14个月的期间,并无接受医务小组的健康检查,以及获辐射管理局证明适宜该项雇用。雇主/东主可向辐射管理局提出健康检查的申请。

「辐射工作」指任何人所担任的涉及接近操作中的辐照仪器的工作;

「接近」就辐照仪器而言,指一个位置,如有人持续处身于该位置一公历年,则该人的身体的任何部分,有可能会接收到超逾6毫希沃特的辐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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