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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委员会

根据《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第5条,辐射管理局可不时委任其认为适合的咨询、技术或医务委员会,使该等委员会就管理局所转交的属于其职能范围的事务提供意见。现时辐射管理局辖下有以下三个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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