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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提交准确的放射性物质购买、销售及转让记录

持有放射性物质牌照以(包括其他目的)使用或销售放射性物质的持牌人须要依照其牌照要求保存一份所有购买、销售及/或转让放射性物质的记录。该记录须包括放射性物质的供应来源、种类、放射性活度、及交易日期等信息。此记录亦须按照其牌照条款要求定期提交予辐射管理局。

管理局留意到部分持牌人未有适时地提交准确的记录。管理局现提醒领有放射性物质牌照进行购买、销售及/或转让放射性物质的持牌人务须按照其牌照条款要求保存已更新的买卖及转让放射性物质的记录并将其准时提交予管理局。请注意,持牌人亦有责任确保所提交的报告的准确性。

买卖及转让放射性物质记录的建议格式可于辐射管理局的网址https://www.rbhk.org.hk/docs/Sale-Return-Form-RS.doc下载。

上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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