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进口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是受香港法例第60K章《进口(辐射)(禁止)规例》所规管,须领有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根据第60K章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任何人如未领有根据第60K章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进口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年。
第60K章所规定的进口许可证可向卫生署放射卫生部申请。
上载日期 :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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