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用户,当其放射性物质不再作原先预定目的使用时,须确保妥善处置放射性物质,辐射管理局(“管理局”)已在发出的牌照及豁免条款中订定相关的处置要求 。为了进一步阐明对该等废弃放射性物质的妥善处置方法,管理局已对相关要求作出更新。持牌人或获豁免人士须交还其废弃密封放射性物质予原来制造商,如持牌人或豁免 人士拟送回其废弃密封放射性物质予香港以外提供同类型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供应商或制造商,须预先获得管理局的批准。持牌人或获豁免人士亦须行使应尽的努力,确保按照 管理局所要求,根据相关国际运输条例运送废弃密封放射性物质予供应商或制造商。
上载日期 :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