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的进口商、制造商、生产商、分销商、销售商、管有人和使用者须遵守获发牌照的规定,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直接受影响市民的健康及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并在转让及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应按照对放射性物质「由始至终」皆施行妥善管理的原则,将间接受影响市民的潜在辐射照射减至最低。辐射管理局(管理局)发出的牌照一般规定,当放射性物质不再作原先预定目的使用时,必须交还制造商处置。
然而,管理局近日得知一些持牌人声称他们在交还这些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给制造商时遇到了困难。原因包括:(a)原先的本地代理商要求过高的额外处置费用(部分个案所要求的费用可高达原先购买价格的10倍);及(b)制造商拒绝收回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
如你因正当目的正考虑使用放射性物质,你应在开始时就与有关代理商及制造商确立,当放射性物质不再使用时,他们会以一个已议定的价格收回相关放射性物质。
上载日期 : 2013年11月4日